当事人 |
许勇,沈银巧,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烟台市勇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烟台市勇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勇,沈银巧:本院受理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诉烟台市勇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勇,沈银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