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常朝生,丁红育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502民初718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红育:本院受理原告常朝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502民初71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被告丁红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常朝生支付购车款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8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428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848元,由被告丁红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