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张津,刘华, 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张津,刘华:本院受理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张津,刘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漕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