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秀云,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秀云:本院受理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王秀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4183617号奥特曼商标的行为;2.判令被告二立即断开、删除被告一的店铺侵权链接;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0元;4.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63,233.8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5日9点在本院本部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