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钠美,曾家文,李明昌,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53民再6号,(2008)荣法民初字第114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家文:本院受理申诉人李钠美与被申诉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原审被告李明昌、原审被告曾家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53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撤销本院(2008)荣法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驳回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