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蔡于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于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与被告蔡于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