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牛佳,朱建军,张晓娜, 平顶山裕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商丘裕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裕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扬州状元湖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唐河县裕嘉农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河县裕嘉农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裕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平顶山裕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商丘裕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牛佳、朱建军、张晓娜:本院受理原告扬州状元湖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河县裕嘉农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裕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平顶山裕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商丘裕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牛佳、朱建军、张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七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