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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郭海彪,吴守用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闽0303民初34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守用:本院受理原告郭海彪诉被告吴守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闽0303民初345号]。郭海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吴守用偿还原告借款19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吴守用支付郭海彪因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证据材料期限为提出答辩状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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