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雷波, 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荃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静雅独任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9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