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洋泾公司,第三人-刘瑞锋,柯应兵, 上海宝荔嘉建筑配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洋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民终15483号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瑞锋、柯应兵: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浦东洋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上诉人上海宝荔嘉建筑配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刘瑞锋、柯应兵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民终15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380元(上诉人已缴纳)、公告费560元,由上诉人洋泾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