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福建浩,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福建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浩与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浩与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作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至工作日)在本院鼓山人民法庭的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