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唐庆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庆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丹阳市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