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翁艳,华安重庆分公司,天安阜阳支公司,刘栋,刘凯,齐虹公司,万通公司,太平南宁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34973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栋、刘凯: 本院受理原告翁艳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原告医疗费624.8元、车辆损失费37900元、物品损坏费1820元、交通费5000元(以上共计45344.8元);先由被告华安重庆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再由天安阜阳支公司、太平南宁支公司及华安佛山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之后由被告华安重庆分公司与天安阜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刘栋、刘凯、齐虹公司、万通公司连带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03民初3497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的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