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喜又丰食品有限公司 ,长春市洪林轩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吉01民初6315号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长春市洪林轩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吉01民初6315号,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诉你、长沙市喜又丰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2时00在长春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