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卓然,刘洋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洋(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王卓然诉被告刘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刘洋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刘洋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左楼32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