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治伦,陈世慈, 东方八所富兴建材商行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方八所富兴建材商行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治伦、陈世慈诉被告东方八所富兴建材商行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案,你方作为本案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