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高宝林,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宝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与被告高宝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