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罗训海,陈燕云,第三人-,宏辉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 ,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21民初3851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训海、陈燕云: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训海、陈燕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21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宏辉公司与罗训海签订的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0年8月13日解除;罗训海应协助宏辉公司办理案涉合同的备案登记注销手续及案涉房产的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宏辉公司应返还罗训海、陈燕云购房款1219394元;罗训海、陈燕云应给付宏辉公司代偿款277197.4元(代偿款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实际扣划的金额为准)及违约金121939.4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