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华威置业有限公司 ,福建好家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懋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福建懋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华威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好家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懋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华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独程序独任审理程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福建懋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083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23083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0月1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被告福州华威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