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郑杰,石娟兰,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闽01民终26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娟兰:本院对上诉人郑杰与被上诉人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娟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1民终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