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秀玉,陈勇,陈长魁, 福州品瑜米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秀玉、陈勇、陈长魁: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品瑜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玉、陈勇、陈长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小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