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林植松,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524民初731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植松: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林植松信用卡纠纷一案[即(2021)闽0524民初73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判令林植松偿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27596.8元(暂计至2021年 8月10日,其中本金人民币17077. 94元,利息人民币6625.49元,违约金人民币2885. 31元,手续费人民币元),并承担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及相关费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