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寿煌,黄琳,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寿煌、黄琳: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寿煌、黄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99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逾期之日2019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微贷自助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暂计至2021年11月10日的利息989.46元、罚息78870元、复利32008.01元,以上合计231767.47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