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卢海燕,潘二荷,何景雄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二荷、何景雄:本院受理原告卢海燕与被告潘二荷、何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