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沈菊英,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08民初986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菊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08民初9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60000元、利息13632元、逾期违约金19641.60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9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未还本金96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6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46000元;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时,原告有权就被告沈菊英名下的位于苏州市清塘路333号虎阜花园西区46幢204室的不动产经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