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付军,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昆山市巴城镇永斌电子产品加工厂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刊登在G78版的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王付军、昆山市巴城镇永斌电子产品加工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其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更正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