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冬兴, 江苏赛蒙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汉高眼镜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台州市椒江汉高眼镜厂、李冬兴: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赛蒙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汉高眼镜厂、李冬兴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等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