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林建惠,纪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298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福清市宏路周店村周店路东116号纪平:本院受理原告林建惠与被告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纪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建惠借款本金4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纪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林建惠公告费26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