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强,陈瑛,郑海燕,钱小瑛,何志,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22执异6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强、陈瑛、何志、郑海燕、钱小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强、陈瑛、何志、郑海燕、钱小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何志对拍卖坐落于福鼎市桐山温州商城C幢201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22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异议人何志就本院(2021)闽0122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