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海涛,冯国华,冯羲情,第三人-项中英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羲情:本院受理原告马海涛与被告冯国华、冯羲情及第三人项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0日上午9点0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