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晓锦,庄义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103民初664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庄义杰:本院受理原告刘晓锦与被告庄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闽0103民初6648号],刘晓锦诉请:1.判令庄义杰立即偿还刘晓锦借款本金39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庄义杰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