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涛祥建材有限公司 ,杭州尚涛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汉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河北汉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涛祥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尚涛贸易有限公司、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河北汉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独任)、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原告诉请: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30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自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因申请财产保全出具保函的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4月26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义蓬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联系方式82730659。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