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卫忠, 杭州桐庐迪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卫忠(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安顿庄行政村高银村044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桐庐迪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卫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7年5月23日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9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8日上午9:30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