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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晓东,吴保敬, 昆山市玉山镇闫文文果品批发部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苏0583民初13992号
案由
其他民事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内容
吴保敬、昆山市玉山镇闫文文果品批发部:上诉人李晓东就(2021)苏0583民初1399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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