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红顺,张健,卢亮, 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藏0521民初43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扎囊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红顺: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及张健、卢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藏0521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健、卢亮、周红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154,85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7.16元,由被告张健、卢亮、周红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