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海南富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第三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 ,海南天然芦荟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南天然芦荟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海南富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海南天然芦荟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