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扶荔杰,第三人-,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莆田市特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众兴模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品合模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特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扶荔杰、第三人东莞市品合模具有限公司、东莞市众兴模具有限公司、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扶荔杰偿还莆田市特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847719.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证据、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