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常州分公司, 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常州环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环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横山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