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近铭,北京分公司, 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院受理李近铭诉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申请1、判令两被告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涤除上海涛略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的工商登记;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8日(星期一)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本部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