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元来,游辉, 福建同元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102民初80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游辉、福建同元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闽0102民初800号原告陈元来与被告游辉、福建同元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