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晟,张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 ,福州鑫鼎威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104民初2235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对(2021)闽0104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福州鑫鼎威贸易有限公司、张雨尚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的借款本金300605.84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33986.79元(暂计至2021年12月15日,之后根据约定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