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郭海江,段翠菊,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02民初445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海江、段翠菊:本院对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郭海江、段翠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502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郭海江、段翠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60625.1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应扣除兴业公司已实际收取的203.45元;郭海江、段翠菊于2020年8月26日后偿还的款项应予以扣除。二、郭海江、段翠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