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山东顾宁智能护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融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星桥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东顾宁智能护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融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星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顾宁智能护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融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98103.4元及利息55500元;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