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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徐世元,李甲遐,徐书岭, 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苏0305民初5599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内容
徐世元、李甲遐、徐书岭:本院受理(2021)苏0305民初5599号原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世元、李甲遐、徐书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答辩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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