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世元,李甲遐,徐书岭, 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305民初5599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世元、李甲遐、徐书岭:本院受理(2021)苏0305民初5599号原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世元、李甲遐、徐书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答辩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