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重庆市巴冠门业有限公司 ,沙坪坝区粤瑜轻质包装材料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渝0106民初143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巴冠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渝0106民初1431号原告沙坪坝区粤瑜轻质包装材料厂与被告重庆市巴冠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货款人民币4000元,保证金人民币9538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与30日内,逾期视为自行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