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忻忆, 海南大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南大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忻忆与被告海南大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