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彭伟理,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伟理: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伟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