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福建省福安职业技术学校,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第三人福建省福安职业技术学校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