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叶进兴,张明烨,陈恒, 泉州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恒(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81某某某某2317):本院受理原告叶进兴与被告张明烨、陈恒、泉州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张明烨、陈恒、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叶进兴支付工程款836300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泉州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张明烨、陈恒、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责任;3.本案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张明烨、陈恒、泉州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