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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和林,戎卫华,陆彩英,何武霞,张建军,陈国刚, 丹阳市军阳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丹阳市友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苏1181民初7157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
内容
第三人丹阳市友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军阳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戎卫华、陆彩英、何武霞、张建军、陈国刚:本院受理原告王和林与被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丹阳市友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军阳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戎卫华、陆彩英、何武霞、张建军、陈国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苏1181民初7157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402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需要提交证据及答辩状,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的答辩状及证据副本,提交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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